臺中女「撿皮夾送警局」挨告喊冤 法官曝鐵證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佳(化名)去年10月間接獲警方通知,詢問是否有撿到皮夾,她立刻將東西帶到派出所,結果卻因此挨告。原來,經檢警調查發現,小佳第一時間在A路段撿到皮夾時,竟先將現金及信用卡取走,然後將剩餘物品丟在B路段,等到警方找上門詢問,才返回B路段重新撿起皮夾並送至派出所。

▲小佳否認曾撿到皮夾。(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佳去年10月間行經臺中市區,在A路段撿到他人遺失的名牌黑色皮夾,裡面有現金1500元、信用卡、提款卡、證件等物品,她擅自將現金及信用卡拿走,再把剩餘的物品棄置於B路段。

後來失主發現皮夾遺失,急忙到派出所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發現小佳行跡可疑,便親自上門詢問是否有撿到皮夾,再以電話通知小佳到派出所說明,小佳這才帶着皮夾和現金1500元、信用卡前往派出所。

小佳辯稱,她在A路段撿拾的物品是自己不小心掉落的手機,把手機放到塑膠袋裡之後,再去超商買東西,接着出門去B路段找朋友;她沒有撿到皮夾,是警方詢問的時候,她想起來疑似在B路段的地上有看到一個皮夾,返回一看發現皮夾還在,就立刻拍照並拿給警方。

不過,臺中地院法官檢視相關監視器畫面之後發現,小佳一開始是提着空塑膠袋出門,行經A路段時,有低頭、彎腰查看下方再蹲下的動作,接着塑膠袋內就出現一個深色物品;而她再次出門前往B路段時,原先停放的車輛一移動,地上就出現一個黑色物品。

法官認爲,如果小佳在A路段撿到的是自己不小心掉落的手機,直接撿起來就好,爲何要先低頭查看一陣子再撿起來,況且一般人都是把手機拿在手上或放在口袋、包包裡,她卻在撿起「手機」之後放入空塑膠袋中,此舉顯然不合常理。

法官接着指出,失主的皮夾是在A路段遺失,若無人移動,怎麼會自行橫越馬路跑到B路段去,而且該皮夾外觀無明顯特徵,小佳又是怎麼在接獲警方詢問時,立刻就想起在B路段看過類似的皮夾,綜合現有證據看來,她的說詞均不合理,最終沒有采信,並依侵佔遺失物罪判處她罰金1.3萬元,得易服勞役13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