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資深警酒駕肇事遭自家人送辦 怒吞1大過不服上訴

臺南蔡姓男子擔任警職逾34年,但去年1月卻因酒駕肇事被記大過一次,蔡男因此被調任他處,5月中申請自願退休;蔡認爲,當時的酒駕行爲與交通事故並無因果關係,臺南地檢署對他起訴不處分,臺南市警局卻仍記上大過,蔡不服懲處,提起復審被駁回,再向高雄高等法院提行政訴訟,仍被駁回。

判決書中,蔡坦言,當晚在家飲用半瓶威士忌後,隔日7時30分許,於非執勤期間騎重機與陳姓機車騎士發生交通事故,雖無人傷亡,但酒測值被驗出爲每公升0.12毫克,尚未達到行政罰標準,且交通大隊製作的事故初判表,也未將酒精反應列爲肇事原因。

不過,去年4月21日,臺南市府召開考績委員會,認蔡行爲已符合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覈實施要點(駕車安全要點)第6點第1項的行爲態樣,遂核予大過1次處分。蔡不服提起復審被駁回,因複審時,臺南市府並未舉證酒精反應與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係,蔡認爲,複審決定並未考量此要件,有所違誤。

經高高行調查,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去年1月20日上午7時30分許時,當時早已天亮,蔡於車道上準備左轉時,未注意後方直行來車,發生擦撞,依初判表分析,蔡有「起步左轉未注意其他來車」的違規行爲。

合議庭審酌,蔡雖堅稱酒駕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但當天蔡甘冒酒駕風險外出,在白天又無障礙物情況下,蔡竟未發現後方機車逕自左切,顯有因酒駕尚失判斷注意力的過失。

合議庭考量,初判表僅就事故「可能」原因供參考,不具法律效力,而考績會認蔡受懲罰理由具體明確,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做出原處分,適法有據。

此外,行政院2020年修正公務人員酒駕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懲罰要件以酒駕有無「肇事」做區分,未肇事則依酒測值爲懲處基準,若吐氣酒測值只要超過每公升0.01毫克,就須受行政處罰;而蔡雖主張,當時酒測值並未超過行政罰每公升0.15毫克的標準,尤其警察適用的「交通法令」標準更高,依此,合議庭並不認同蔡的主張。

至於南檢的不起訴處分,合議庭認爲,僅得佐證蔡未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責任,但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拘束,刑法與駕車安全要點規定,對於酒駕容許標準並不相同,且處罰要件也不同。

高高分認爲,蔡訴請撤銷處分爲無理由,予以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