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太陽光電設施違法變更案 監察院彈劾能源署長等3人
▲圖左爲經濟部能源署長遊振偉。(資料照/花蓮縣政府提供)
記者皮心瑀/臺北報導
監察院昨(26日)通過彈劾經濟部能源署長遊振偉、前組長林文信及臺南市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指其違法覈准小二甲土地變更爲太陽光電使用,未依法審查導致大量僞造同意書案件,全案也會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表示,農委會(現爲農業部)因農地設置太陽光電爭議不斷,爲防止農地破碎化,修法規定2公頃以下農地不得變更爲太陽光電設施。然而,遊振偉在擔任能源局(現爲能源署)局長期間,未釐清相關法規與政策意旨,也未親自或指派所屬向農委會確認規範細節。
當太陽光電業者因政策變更而面臨案件卡關時,遊振偉於110年9月15日、17日及10月14日主持會議時,未依法行政,無視農委會代表警告,放任可能涉及僞造文書的風險,並違法裁示將「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爲審查標準,使光電業者得以規避小二甲禁令。
監察院調查發現,高達96.15%的案件涉及僞造或不符規定,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 在臺南市政府內部,原本農業局依規定不再收受小二甲案件,導致審查受阻。然而,當時的經發局長陳凱凌不僅在聯合審查會議中抨擊農業局代表,還試圖透過公文請求農委會提供函釋,但遭到否決。
隨後,陳凱凌與林文信聯手,利用「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劃」中的漏洞,將容易變造的「土地使用同意書」納入審查範圍,並在尚未定案前就通知業者,要求補齊109年7月31日前的土地使用同意書,以規避限制。這導致大量土地因買賣、繼承、分割等原因,出現同意書日期前後不一、所有權人不符的問題,甚至有大量文件涉及僞造與倒填日期。
林文信更進一步提出「請前、后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的建議,並將其納入會議結論,使這些有爭議的案件全數通過審查。監察院指出,這些案件若全數完工發電,未來20年間將累積數十億元的不法發電收入,影響深遠。
監察院認定,遊振偉、林文信、陳凱凌三人嚴重違反公務員依法行政原則,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不符,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的懲戒事由。因此,依據《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三人,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