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撒旦之母」炸彈客拒捕險引爆 一審重判9年半
▲吳姓男子涉嫌僞造軍情局少將處長名義,吸收賀姓男子共同製造「撒旦之母」炸彈,並置放國民黨臺南後壁黨部前引爆未果。(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國民黨臺南市後壁區黨部2019年12月間發現「撒旦之母」炸彈案,檢警查出男子吳富鋐涉案,吳男因不滿政局與時事,涉嫌僞造軍情局處長名義,吸收賀姓男子爲其承租製作爆裂物場所及代購爆裂物原料等,並在總統與立委選舉期間,將自制之TATP柴油炸彈以塑膠提袋包裝放置於該黨部前,並曾以遙控器進行引爆,惟因故而未爆炸,臺南地院24日判吳富鋐9年6月,刑前監護 3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富鋐犯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非法制造爆裂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吳富鋐又犯行使僞造準私文書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行使僞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吳富鋐被訴製造爆裂物未遂部分無罪。賀俊豪無罪。
吳富鋐2018年間因情緒障礙,陸續出現聽幻覺、被害等精神病症,因而其辨識其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其因不滿中國國民黨及政局、時事,先經由網路上資訊自行習得製作TATP炸彈(俗稱撒旦之母)技能,又於2018 年8 月6 日、2019 年7 月6 日及同年11月23日,用虛假的「趙荃菊」、「莊自強」、「蔡德義」名義,向露天拍賣網站,虛僞申請設立「canon7035 」、「fu789 」、「519031」等帳號,再以這些帳號上網陸續訂購變壓器、預付卡、遙控器、導火線、聚丁烯樹脂、32% 濃鹽酸、丙酮純度99% 、長春雙氧水35% 等物品。吳富鋐又因曾乘坐賀俊豪駕駛之白牌計程車而相識,其於不詳時、地,將其以不詳方式僞造之「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證件,向賀俊豪出示,佯稱自己是軍情局人員,並承諾每月給付賀俊豪新臺幣5 萬元爲薪資,要求賀俊豪代爲承租廠房、車輛、及代收包裹等。
於2019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吳富鋐即基於恐嚇公衆及以公共危險之犯意,製造爆裂物,其利用這些上網購買之原料,製作TATP炸彈,並以塑膠提袋包裝,於2019 年12月12日凌晨5 時3 分許,放置在中國國民黨臺南市後壁區黨部前,見無人在建築物時,以遙控器進行起爆,但因內部結晶體潮溼,致爆炸未遂。經黨部主任莊永瑞發現報警,經鑑識人員檢測內容物確認爲TATP炸彈,乃循線追捕吳富鋐,經警於2019 年12月13日晚間6時50分許埋伏欲進入其透過友人承租之套房時,適爲吳富鋐查覺有異,而將大門反鎖並與警方對峙,並揚言房間內有炸彈要求警方退離,再從窗戶向警方丟擲裝有400 公克TATP爆裂物之寶特瓶,幸未引爆,警方唯恐吳富鋐引爆房間內之爆裂物造成附近住戶更大傷亡,遂採強勢攻堅,併發射瓦斯煙霧彈,吳富鋐於爬行至房間外走道時,仍左手持炸彈遙控器、右手持槍抵住頭部,揚言與警方同歸於盡,而妨害警方實行逮捕之公務,纔始成功逮捕吳富鋐,並查扣犯罪證物。
被告吳富鋐全盤否認犯行,但有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被告行使僞造準私文書、行使僞造特種文書、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非法制造爆裂物未遂、以爆裂物燒燬未有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未遂、恐嚇公衆,及妨害公務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法院審酌奇美醫院就被告之精神狀態進行之鑑定結果等一切情狀綜合以觀,認被告行爲時,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判斷,於行爲時已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能力有顯著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其行爲程度,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法官認有對被告吳富鋐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故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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