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軍人仿李宗瑞拍片自賞 性侵女網友認罪賠償求減刑

林姓男子2年前服役期間,搭載女網友返回臺南租屋處吃飯及刺青。因她無法接受疼痛且先前服用嗜睡藥物而感疲累躺在牀上小歇,林不顧女方拒絕,乘機對她強制性交併持手機拍攝過程,一審被判7年8月,他認罪且與女方以75萬元和解,二審改判3年7月。

林於原審時否認犯行,辯稱與女方互有好感,女方雖不願親吻,但他脫其穿着衣物及後續進行性交,女方均無反抗掙扎,以致並無任何衣物破損或受傷,以及他對女方拍攝性交相片是清楚而無晃動不清狀況。他說,女方若遭他強制性交,豈會仍由他開車載返家,並非馬上報案求救。

一審認他犯對被害人爲照相強制性交罪判7年8月,不服上訴二審,審理時,他對於強制性交部分認罪。他也說,手機照相部分當下就馬上刪除了,他會拍照是因爲之前跟別人也有這個行爲,這是他個人的行爲跟癖好;他會拍這些是因爲自己要留着自己看且不會外流。

女方指出,她在返回住處後,曾以Line向前同事、前男友及當時的曖昧對象哭訴,她從頭到尾沒有想過要與對方發生性行爲。前同事有問她要不要去驗傷,她本來表示不要,因爲有之前職場遭性方面侵害經歷,無法想像及接受再次報案、開庭及自述過程痛苦。

她說,前同事跟她說如她不去提告,對方有可能會以相同方式對待其他人而有更多的受害者,她之前的案件是以前之事,如果她會害怕的話,前同事願陪她去做筆錄,她才決定要至醫院驗傷並追究此事,並鼓起勇氣而由前同事及當時的曖昧對象陪她去報案及做筆錄。

臺南高分院指出,林審理時終能坦承強制性交犯行,雖仍否認照相行爲構成加重其刑要件,惟此乃被告面對重罪之下其防禦權行使,並非毫無悔悟之心;再參酌林已與女方於3月中旬原審民事庭達成和解,約定賠償女方75萬元,並約定分期給付條件,首期20萬元已經給付。

而女方審理時始終表示因免傷痛之心再起不願到庭,但她於原審審理時,仍有陳述「我希望被告不要被關,我不想要讓被告人生因本案而有很大的耽誤」等宥恕之語,及於和解時已陳明願意原諒被告,可徵林有積極彌補所造成損害,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臺南高分院指出,林男審理時終能坦承強制性交犯行,再參酌雙方已於3月中旬原審民事庭達成和解,約定賠償女方75萬元,改判3年7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