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發佈2023-2024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4月19日,四川省遂寧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發佈2023-2024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2023-2024年度,遂寧市各級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深入貫徹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依法處理各種侵犯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了一批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遂寧市市場監管局調解遂寧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一種豆皮自動卷餡的機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及處理:“一種豆皮自動卷餡的機器”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專利號:ZL202022896279.X)專利權人爲遂寧某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7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覈登記,專利權期限爲10年。

2023年7月28日,遂寧某食品有限公司向遂寧市市場監理局提出申請,請求處理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一種豆皮自動卷餡的機器”實用新型專利糾紛。爲公平公正處理糾紛,遂寧市市場監管局向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請求判定是否侵權,並邀請技術調查官介入調查。四川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通過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比對分析,判定被控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技術調查官出具意見,認爲被控產品技術方案不構成侵權。經過口頭審理,並參考侵權判定與技術調查官意見,遂寧市市場監理局認爲,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經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不構成侵權協議。在該案口頭審理及組織調解過程中,遂寧市市場監理局邀請四川省遂寧市紅旗公證處全程公證,並推動調解協議司法確認。

典型意義:爲公平公正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該案採用了知識產權鑑定意見與技術調查官意見,並邀請公證機構全程公證,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公信力得以充分體現。啓動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將行政裁決與民事司法有機銜接,推動知識產權糾紛及時化解,對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案例二.遂寧市市場監管局處理“貴州沱牌”侵犯“沱牌”商標專用權維權援助案

案情及處理:第66684013號“沱牌”商標爲捨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覈定使用商品爲第33類,專用權期限至2033年5月6日。

2023年6月,捨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遂寧市市場監管局反映,一家對外宣稱爲“貴州沱牌酒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委託宿遷市兩家酒業公司生產假冒“沱牌”酒,並在淘寶等電商平臺大肆銷售,請求維權。遂寧市市場監管局啓動跨區域知識產權協作機制,與宿遷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執法行動,搗毀源頭窩點,查扣涉嫌侵權的白酒、包材貨值金額90餘萬元,刪除違法鏈接30餘條,下架商品30餘個(次),侵權人主動註銷“貴州沱牌酒業有限公司”。捨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遂寧市政府致感謝信盛讚遂寧市市場監管局成功高效維權。市長劉會英作肯定性批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2023年“鐵拳”行動簡報第18期將該案做法作爲經驗進行交流。

典型意義:四川省遂寧市與江蘇省宿遷市兩地市場監管部門,良好運行長三角知識產權協作機制,線上線下齊發力,對互聯網等重點領域、食品白酒重點商品及“沱牌”馳名商標重點保護,有力激勵創新,進一步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凸顯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巨大作用。

案例三.遂寧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查處王某波製售侵犯“貴州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案情及處理: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商標爲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3類“含酒精飲料(不包括啤酒)”等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3年4月20日。

2023年4月,馬某濱通過微信向當事人王某波訂購36瓶飛天茅臺,貨值金額94320元,經該酒生產廠家鑑定,均爲侵犯“貴州茅臺”註冊商標白酒。

經查實,當事人爲獲取高額利潤,通過“打孔”灌裝方法,將高等次飛天茅臺酒抽出,再將低等次茅臺酒灌裝,並通過抖音、微信、58同城等網絡途徑向遂寧、重慶銷售,以物流寄件方式送達買家,讓消費者難辨真假。由於王某波已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將案件移送至遂寧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經公安部門跨川渝兩地偵辦,查明王某波等人生產灌裝假冒飛天茅臺酒的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某波等4人,在逃1人,成功搗毀生產假冒飛天茅臺白酒製作窩點1個,涉案金額高達1400餘萬元,扣押違法所得40餘萬元。目前該案已移送起訴。

典型意義:該案有效利用跨部門行刑銜接、川渝及遂潼跨區域聯合執法,成功實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行爲的嚴厲打擊,涉案金額較大,影響範圍廣,對違法犯罪行爲重拳出擊,震懾一片,對優化提升激勵創新、促進開放的營商環境意義重大。

案例四.大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胡某利銷售假冒“南孚”註冊商標電池案

案情及處理:第1469801號“南孚”商標是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在第9類“電池”等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2023年4月28日,大英縣公安局將當事人胡某利涉嫌銷售假冒“南孚”註冊商標聚能環鹼性電池案移送至大英縣市場監管局。

經查,當事人從網店購進“南孚”聚能環鹼性電池銷售到中江縣、樂至縣等鄉鎮上的小超市、副食店。至案發時止,共銷售電池87盒,銷售貨款爲9161元。經委託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爲:送檢樣品屬於假冒該公司司生產“南孚牌”產品,且侵犯該公司“南孚”註冊商標專用權。經深挖違法商品來源,當事人銷售的“南孚”聚能環鹼性電池系邢某峰等人生產銷售,且涉案金額巨大,已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該局將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大英縣公安局處理。公安機關查獲邢某峰等人未經“南孚”商標權人許可,通過卷標機在側面附着上“南孚”“聚能環”標識製成成品電池,通過壓卡機將散裝電池封裝成套。在互聯網上通過電商平臺店鋪銷售侵權電池,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1570008.34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0萬元。後邢某峰等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並處罰金,對20萬元非法獲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該案是由大英縣公安局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又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涉案人員後均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知識產權職能部門通過良好運行刑銜接機制,踐行知識產權“嚴保護”總體要求,重拳出擊,震懾違法犯罪,是跨部門協作辦案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射洪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射洪市秀英糧行銷售侵犯“共發”註冊商標專用權泰香米案

案情及處理:第5356012號“共發”文字商標是湖北共發米業有限公司在第30類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

2023年11月27日,射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沙陽縣知識產權局移送的當事人銷售侵犯“共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線索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從成都市郫都區李某某處購進並銷售20950kg“共發”牌金穗系列泰香米,違法經營額共計97631元,違法所得6190元。該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侵權大米16袋,沒收違法所得6190元,處罰款29289元。

該局同時對當事人所屬銷售網絡的4家經銷商立案調查,並依法將本案當事人涉嫌犯罪線索移送至射洪市公安局,對製售侵權商品的李某某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並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該案查處樹立“一盤棋”思想,注重在個案辦理中深挖上下游關聯違法行爲,通過行刑銜接機制,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全面剷除製假售假鏈條進行,嚴厲打擊、有力震懾違法犯罪。(來源:遂寧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