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侵害生命權? 37死囚聲請釋憲23日辯論 大法官7票死刑就廢了

憲法法庭23日將討論剝奪生命權的死刑是否違憲等問題,因15名大法官中有3名迴避審理,認定違憲與否門檻僅7票。圖爲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圖/本報資料照

死刑爲刑法主刑之一,但法院4年來沒判過死刑,法務部也4年未執行槍決,待槍決的37名死囚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生命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在總統大選後拋出言詞辯論公告,23日早上10點開庭,這也遭撻伐「選前不敢講、選後變張臉」。

廢死究竟是關乎社會秩序還是掌權者夢想的歷史名聲,見於言外。

憲法法庭以年紀最長、72歲的王信福爲主案,並36案審理,死刑存廢看似直球對決,但王信福與另名死囚邱和順又是民間團體「救援」的招牌對象,被質疑披上「以冤擾死」伎倆。

邱和順被控與共犯於1987年12月綁架男童陸正、殺害棄屍,向家屬勒贖100萬得逞;邱另被控在同年11月約出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索討50萬元不成後殺害分屍。2011年臺灣高等法院更十一審判邱死刑,最高法院駁回定讞。1990年8月嘉義市「船長卡拉OK」裡,2名下班警察被槍殺,槍手陳榮傑遭判死刑槍決,在場被認定是主謀的王信福逃亡大陸十多年,持假護照和臺胞證返臺被捕,也被判死確定。

但這兩案都被民間團體質疑涉刑求、證詞有矛盾或瑕疵,邱、王都有「救援大隊」,甚至「信福和順」4字還被當成春聯發送。當陳年舊案被營造出「冤獄」氛圍,觸動人們思考「生命不能回覆」、「慎刑」,是不是利用可能有瑕疵的案件來「醜化死刑」,惹議。

聲請書認爲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8號解釋時,立法院未通過揭示締約國應廢除死刑的兩公約,但我國各項人權保障已漸達標,後來的幾號解釋也強化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的生命。2009年3月底立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次月由前總統馬英九公佈,馬英九又於5月簽署二公約批准書,向國際宣示臺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決心,也代表廢死目標爲我國行政、立法權和「它們所代表的民意」肯認。

但37名死囚殺人手法駭人,如王鴻偉開賓士車撞死追求的女子張雅玲、狂刺她176刀;黃麟凱勒死王姓前女友母女,殺害王女前先性侵逞欲;林於如殺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4年前就死刑定讞但未槍決,是國內關最久的兩個死囚。

憲法法庭將討論剝奪生命權的死刑是否違憲?如違憲,取代的刑事制裁手段或配套爲何?死刑若合憲,適用死刑的範圍是否限縮?另外,刑法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人犯罪有不罰或減刑規定,若兇手犯罪時辨識能力正常,但等待槍決期間精神異常,應執行?15名大法官中有3名迴避審理,認定違憲與否門檻僅7票。

法界人士質疑,憲法法庭設定的爭點,將死刑與是否有助治安、平復被害家屬不滿情緒擺在一起看,憲法法庭是否只要說「沒有實證、沒有關聯」,就順理成章廢除死刑?死刑存廢是法律問題、政治問題,還是有人想「留下歷史名聲」,民衆不是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