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清算 免房地稅最長六年
據官方統計,可適用此令的私校退場個案,已覈定解散有12間私立學校,預計解散有1間,範圍包括私立高中職及中小學。此外,已有1間私校完成退場,法人格已消滅,已不適用新函令。
私校關門後的地產清算,財政部官員解釋,如於12月解散完成,次年1月就恢復課徵房地稅,幾乎沒有寬限期,實務上來看,解散後仍有許多清算事務要處理;因此參考教育部意見後,認爲第二次的3年時間「已足夠」。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條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地、或承租公有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原經覈准依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說明,因校期間具有公益角色,得以免稅。此次教育部參酌現行學校法人清算期間的實務情況,予以評估並建議財政部延長適用,期盼在少子化衝擊下,一方面幫助私校退場,同時發揮公益的功能。
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指出,私校還在辦理清算事宜,其法人格尚未消滅,清算期間爲辦理公文文書收發、處理債務、各項訴訟案、校產後續規劃等工作,部分校舍供留守的學校法人行政同仁辦公使用,無法至他處辦公,而校園安全及環境衛生等仍由學校法人專人負責維護,有校工、警衛等,認定校舍(地)仍屬供學校使用,可繼續免徵房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