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檢察發佈“貪污賄賂類自洗錢”典型案例:宜賓某建投集團原董事長受賄、洗錢案在列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爲納入刑法規制範疇,擴大了洗錢罪的適用範圍,加大了對上游犯罪行爲人實施洗錢行爲的處罰力度。爲更好推進打擊治理貪污賄賂類自洗錢犯罪,11月25日,記者從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發佈了“貪污賄賂類自洗錢”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宜賓市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樑某某受賄、洗錢案,瀘州市某醫院原藥劑科主任受賄、洗錢案等都在這批次典型案例中。

以宜賓市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樑某某受賄、洗錢案爲例,在受賄罪方面,2015年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樑某某利用擔任某縣司法局局長、宜賓市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公司收購、工程承包、劃撥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楊某、徐某某、楊某某等35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74萬餘元(其中100萬元未遂)。

關於洗錢罪,2018年3月,楊某某以其友李某某名義向宜賓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別克昂科雷越野車贈送給樑某某,併爲該車辦理三年按揭抵押,以感謝樑某某在收購其名下某公司等方面提供幫助。經統計,該車首付款、上戶、按揭費等共計51萬餘元(已計入前述受賄款項)。2021年4月,樑某某爲掩飾、隱瞞受賄車輛的來源和性質,要求楊某某將車過戶到其表妹王某實際控制的宜賓某廣告有限公司,李某某按照楊某某的要求以虛假二手車交易的方式將該車過戶至王某實際控制的宜賓某廣告有限公司名下。

檢察機關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審查發現,涉案越野車經過多次虛假交易,最終過戶至樑某某表妹王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名下,但該車一直爲樑某某所實際控制使用,樑某某有“自洗錢”的嫌疑。爲準確案件定性,細化補證內容,敘州區人民檢察院及時將“自洗錢”線索向上級院報告。宜賓市人民檢察院多次組織兩級院召開聯席會議進行研判,統一證據標準、明確案件定性、指明補證方向,保證了法律實施的高效性、統一性、公正性。經過全面審查證據,釐清車輛來源、去向,宜賓市兩級檢察機關均認爲樑某某的行爲符合自洗錢犯罪構成要件,屬於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應當以洗錢犯罪對該筆犯罪事實予以追訴。

審查起訴階段,敘州區人民檢察院就是否追訴自洗錢犯罪,主動與敘州區監察委員會、宜賓市公安局敘州區分局溝通,圍繞補證的方向和內容,展開充分討論。因該犯罪事實由敘州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認定並擬追加起訴,該院參與補證工作能更快速、準確地獲取支撐犯罪構成的證據。爲提高辦案效率,精準打擊犯罪,監檢雙方決定圍繞樑某某掩飾、隱瞞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爲兩個方面進行聯合補證。一是針對樑某某指使虛假轉賣車輛,並將車輛登記於其表妹控制公司名下的情況,對參與虛假轉賣相關人員進行進一步調查覈實,調取涉案車輛的買賣協議、貸款資料、保險單、銀行流水等書證,進一步查明掩飾、隱瞞的方式及過程;二是提訊樑某某,結合其他證據審查其供述的真實性,進一步查明其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通過聯合補充取證,查明樑某某安排他人採取虛假出售、多次過戶等方式,掩飾、隱瞞受賄所得車輛來源和性質的犯罪事實,有效構建堅實、完整的證據體系。

庭審中,敘州區人民檢察院圍繞樑某某受賄、自洗錢的犯罪事實逐筆舉證、質證,就本案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問題予以有力迴應。對於被告人樑某某提出其沒有洗錢故意的辯解,通過分析其本人“爲了矇蔽組織,避免車輛與自己有直接關係”等供述,並結合相關涉案人員的言詞證據、車輛貸款資料、保險單等書證揭示其真實目的是通過虛假出售、過戶等方法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符合“自洗錢”犯罪構成。經過充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敘州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意見得到敘州區人民法院全面採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該案例上下一體聯動,形成統籌合力。檢察機關要嚴格落實貪污賄賂犯罪與洗錢犯罪“一案雙查”機制,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深挖洗錢犯罪線索,依託檢察一體化優勢,充分發揮上級檢察機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功能,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精準打擊洗錢犯罪。

洗錢罪立法旨在規制通過一系列手段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行“漂白”,使其轉化爲“合法”款物的行爲。洗錢犯罪的對象不限於錢款,對於收受的不動產、動產等,審查是否存在洗錢犯罪,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受賄人採取掛靠他人名下等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符合洗錢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認定其構成洗錢罪,至於行賄人協助過戶的行爲屬於其行賄的後續行爲,不宜認定爲洗錢罪。

審查過程中,發現洗錢犯罪的,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溝通,充分發揮外部協作機制作用,針對涉案財物的權屬、來源、去向、收益等情況聯合開展補充取證工作,全面夯實固強證據鏈條,確保有力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