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APP收集個人信息不得越“底線”
APP收集個人信息不得越“底線”
近日,國家網信辦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明確了地圖導航、網絡約車、即時通信、網絡購物等39類常見類型移動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要求APP不得因爲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下載安裝的應用軟件,基於應用軟件開放平臺接口開發的、用戶無須安裝即可使用的小程序。《規定》還明確,必要個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個人信息。
《規定》明確,地圖導航類的基本功能服務爲“定位和導航”,必要個人信息爲位置信息、出發地、到達地。即時通信類的基本功能服務爲“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網絡即時通信服務”,必要個人信息包括註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賬號、即時通信聯繫人賬號列表。網絡社區類的基本功能服務爲“博客、論壇、社區等話題討論、信息分享和關注互動”,必要個人信息爲註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網上購物類的基本功能服務爲“購買商品”,必要個人信息包括註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以及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