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合規官列示高管序列 凸顯合規管理日益重要
證券時報記者 霍莉
隨着業務的不斷演進,金融機構的合規風險呈現高發態勢,合規管理在運營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合規意見稿”),鼓勵金融機構單獨設立首席合規官、合規官,並明確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以提升合規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在實踐中,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在體系內也會設置合規部門,一般爲法律合規部、法務部或法務稽覈部門,在層級方面低於風控部門或審計部門等。在設置首席合規官方面,銀行理財子公司走在了前列。在2022年發佈的《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要求下,目前已有過半數理財子公司在高級管理層設立了首席合規官。
不過,記者梳理了42家上市銀行的高管信息發現,只有江陰銀行、張家港行、無錫銀行、常熟銀行、蘇農銀行等5家蘇南地區的上市農商行將“合規部門負責人”列示於高管。此外,紫金銀行的“審計稽覈部總經理”、貴陽銀行的“總稽覈”也屬於高管人員。而包括國有大行和股份行在內的上市銀行,均未將合規部負責人列爲高管,更多是在高管團隊中設立“首席風險官”“首席信息官”“首席財務官”等職位。
也就是說,大部分金融機構的合規部門並未與審計、風控、信息科技等部門地位同等。實際上,合規部門負責人角色也多爲中級管理人員,獨立性和權威性並未得到充分的制度保障,面對上層的違規操作等風險往往無力干預。
在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加強合規管理成爲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工作。此次合規意見稿將首席合規官提升至高管行列,賦予了首席合規官更大的權力和權威性,並給予了更詳盡的制度保障,可對違法違規和存在合規風險隱患的相關責任機構和相關負責人實施“一票否決”。
截至目前,市場已對合規意見稿中的部分細節提出了意見,特別是對由金融機構總經理等兼任首席合規官如何保證自我監管的獨立性等提出了建議。由於金融機構類型多樣,業務複雜度也較高,預計後續或還有相關配套細則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