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爭取免手術「女變男」勝訴判決 法院:拒絕適用內政部違憲函釋
臺北市一名生理女性「尼莫」前年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爲男性,戶政事務所以她未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爲由拒絕,她提行政訴訟,成爲全臺首件未經手術要求變更性別登記「女變男」的案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尼莫勝訴,戶政事務所應准予尼莫變更性別登記爲男性,可上訴。
尼莫2022年以醫院診斷證明書、男性賀爾蒙連續注射處方箋等影本,向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身分登記性別變更爲男性,戶政事務所認爲尼莫未依內政部函釋,檢附2位精神科專科醫生評估鑑定診斷書、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及卵巢的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要件,而不準變更登記。
尼莫提訴願也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指出,內政部函釋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性器官手術後,才能變更性別變更登記,違背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法院拒絕適用。
北高行指出,性別認定男或女,涉及是否有服兵役義務,與重大公共利益攸關,爲求平衡兼顧變更性別者受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性別認同與出生登記的性別不合,而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者,應提出不只1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出具的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證明申請人長期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等。
北高行表示,尼莫提出不只1份診斷證明書,足以證明尼莫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的性別不符,而長期存在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也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認爲尼莫已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提出必要的證明文件,認爲戶政事務所處分有違誤,判決尼莫勝訴,戶政事務所應作成尼莫性別登記變更爲男性的處分。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