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億5千萬元 福建前副省長張志南一審判刑14年
大陸光明網報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前常委、福建省前副省長張志南,在閩任發改委主任、副省長任內,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約343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1億5千萬元)受賄、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00萬元。(中新社)
大陸光明網報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前常委、福建省前副省長張志南,在閩任發改委主任、副省長任內,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約343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1億5千萬元)受賄、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處罰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張志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指出,1996年至2019年,被告張志南先後利用在福建省擔任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副省長、省委常委等職務上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3432萬餘元。2007年至2017年,張志南在其負責審批的相關專案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1.48億餘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張志南行爲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