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委前副書記張敬華受賄2.2億 一審判14年並處罰金1760萬元
江蘇省委前副書記張敬華受賄2.2億,一審判刑14年並處罰金1760萬元。(大陸央視)
江蘇省委前副書記張敬華受賄2.2億,一審判刑14年並處罰金1760萬元。(大陸央視)
大陸央視新聞報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21日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前副書記張敬華受賄一案,對被告張敬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四百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1760萬元);對張敬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張敬華利用擔任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鎮江市委書記,江蘇省政府秘書長,江蘇省政府副省長,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兼南京市江北新區黨工委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專案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現金4984萬餘元(約合新臺幣2.2億元),其中1676萬餘元未實際取得。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張敬華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張敬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