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對臺灣澳門同婚者 更正婚姻生效日興訟敗訴
臺灣與澳門首對興訟勝訴、已登記同婚的信奇與阿古,不滿婚姻生效日爲110年的判決確定日,請求更正爲108年2人首次申請同婚日,遭戶政拒絕而興訟。法院判決2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丁則言(信奇)與澳門籍男子樑展輝(阿古)在民國108年10月1日至臺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結婚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5月間依澳門法等認定阿古常居臺灣,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審查他單身證明等文件,判戶政須準同婚申請。
案件因戶政未上訴,全案於110年6月8日確定;信奇與阿古於同年8月13日拿着判決書前往戶政事務所成功登記結婚,婚姻生效日爲110年6月8日(判決確定日),2人成爲臺灣史上首對臺灣、澳門跨國同性配偶。
但是,信奇與阿古認爲婚姻生效日應爲108年10月1日,即他們首次至戶政所申請登記結婚的日子,向戶政所申請更正結婚登記日,不滿遭否準而興訟。
更正結婚登記日的案件,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院認爲,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之下,如果許可當事人或戶政機關得往前回溯指定結婚登記期日,除嚴重影響法秩序及婚姻關係的安定性外,也斲傷結婚登記的公信力,有害結婚登記公益目的。
合議庭認爲,人民並沒有向戶政機關指定「往前回溯」特定日期爲其結婚登記期日的請求權;現況的指定結婚登記日,是指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得指定「之後」3日內的某日爲結婚登記日。
法院日前認定,戶政所就信奇與阿古更正結婚登記日期爲108年10月1日的申請,爲否準決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信奇與阿古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