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成功還是輸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再審敗訴
「美河市」開發案爭議,被徵收土地的範姓地主等人,依大法官釋字732號解釋聲請再審,雖獲發回再審,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歷經2年多審理,今仍判範等人敗訴,可上訴。
臺北市政府1991年徵地興建捷運新店線,8年後才公告覈定聯合開發計劃,捷運工程局2001年與日勝生籤投資契約,由日勝生取得開發案及使用執照。
範姓等地主認爲,政府徵地是要興辦捷運,但部分毗鄰土地未做爲捷運站,卻也被徵收,侵害人民財產權,事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撤銷徵收也遭拒,遂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敗訴確定。
範等人聲請釋憲,大法官2015年9月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有利於地主,範等人因此提起再審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範等人被徵收的土地中,確有部分被作爲聯合開發的集合住宅用地使用,屬732號解釋所揭示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受該解釋效力所及,有再審事由,遂廢棄原判決,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