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網軍殺人解套(吳楚仁 )

憲法法庭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圖爲楊蕙如。(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限縮侮辱公務員罪,訂出當場侮辱、基於妨害公務目的、影響執行公務這三項審查標準,並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看似替言論自由跨出一大步,但是,盱衡社會潮流與政治局勢,這個判決恐怕會導致正義的天平嚴重向犯罪者傾斜,釀成「網軍、鍵盤俠」治國、干政、帶風向與殺人的後患。

楊蕙如在關西事件中,爲替駐日代表謝長廷辯護而僱用網軍帶風向,企圖把過錯導向大阪辦事處主任蘇啓誠,被依侮辱職務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定讞,她聲請釋憲,大法官這次以「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替楊蕙如解了套,將她和網軍粗暴、低劣之言論一併納入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強調侮辱職務罪對於言論自由可能的不當制約,卻忽略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實質精神,在於不可假言論自由之名恣意侵害公務員,着實令外界質疑這次判決是「政治性判決」。

再從判決的時機點來看,立法院藍綠正在抗爭「藐視國會罪」,憲法法庭此時認定「不得用刑罰處罰侮辱職務的行爲」,無疑替可能三讀的「藐視國會罪」預留違憲的解釋空間,更讓外界解讀「憲法法庭是民進黨開的」,替政府行政團隊先建好防火牆。

我們若從臺灣政治生態中「網軍」的角色來檢視,臺灣網路資訊發達,社羣媒體與網軍的動員力道很強,在政治議題上很容易衍生對立言論,甚至帶動風向或誤導視聽。以往「言論思想自由市場,真理愈辯愈明」已蕩然無存,言論自由的環境反成爲問題製造者,甚至經常激起「網路言論殺人」,因此,憲法法庭未考量網軍操縱的趨勢潮流,更高估公務員對輿情或侮辱的抗壓力,只以保障言論自由作判決考量,無異揠苗助長。

就公務員執法的現實面而言,他們依法行政時所面臨的侮辱性語言、文字之影響力、殺傷力,經常遠大於對身體之傷害,違法者動輒惡意侵害公務員名譽、人格之程度,不管是否當場侮辱,對所有公務員都可能產生影響公務執行之效果,這次的判決更會讓公務員產生寒蟬效應。

最後,從本案被害家屬立場考量,楊蕙如詆譭蘇啓誠的名譽,造成他自殺明志,這次判決如同在家屬的傷口上灑鹽。

德國《刑法》第 193條採取「保障合法利益」,只有證明行爲人言論的合理性,可得以免受處罰。期待憲法法庭這次的判決不是替鍵盤俠開啓惡例,更不是讓公務員帶來不敢依法行政的夢魘。

(作者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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