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制度 學者質疑3大問題

臺灣法學基金會舉辦自辦市地重劃研討會,政大地政系教授陳立夫(右起)、前大法官廖義男、臺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一同出席。圖/臺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自辦市地重劃爭議不斷,臺灣法學基金會7日舉辦「自辦市地重劃爭議座談會」,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認爲,目前的市地重劃出現三大問題,造成「鼓勵民間力量協助公部門進行市地重劃的制度,竟然導致民間推動者被刑法處刑?正是因爲制度不良的不合理結果」,楊智傑感嘆地說。

此外,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陳立夫表示,目前市地重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只有12個條文規範,過於簡略,未來應修法讓其健全;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陳明燦則認爲,市地重劃涉及人民土地財產,應明定權利變換的計算方式及異議程序,目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辦法,並沒有對應這塊,未來制定專法要考量這部分。

楊智傑日前在「自辦市地重劃爭議座談會」專題報告時表示,目前市地重劃有三大問題,首先法規缺乏實施者角色,只能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先天上極度不合理、有害於自辦市地重劃」的設計,因爲獎勵市地重劃辦法中,沒有專業實施者;但實際操作上,必須要有出資者和專業實施者,於是出資者必須幫專業實施者取得土地,產生不必要的交易。

其次是,將已簽約地主與未簽約地主的費用負擔與配回土地計算方式,法規上一併套用,並未予以區別;第三則是「計算負擔總計表」費用負擔,包含工程、拆捕、業務費用、利息等,均需按政府標準編列審查,與事實狀況偏離。

楊智傑說,對照公辦重劃的拆遷補償完全依政府評定標準執行,但自辦重劃的地上物所有權人,若不接受政府補償標準,重劃會並無強制力,實務上自辦重劃者只好付出更優渥補償金,也會因工程延宕造成更多利息支出等等;但開發商所有費用卻必須遵照初期通過的計劃表,導致費用即使暴增,仍無法編列至負擔總計表。

楊智傑還說,因爲法律未明確開發商的實施者角色,加上籤約或未簽約地主配地模式皆同,導致開發商雖與大多數地主有契約在先,但面對少數未簽約地主,仍被迫需按照獎勵市地重劃辦法計算配回之土地,因此開發商只好調整負擔總計表,即使已經過地方政府覈定,「結果法院不考慮實務執行的難處,還是造成開發商被依背信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