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改革委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
陽光訊(記者 王怡平)近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爲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等文件精神,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由電網企業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經營性集中式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用電,按照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價格標準執行。峰谷時段及電價標準按照我委《關於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陝發改價格〔2023〕1487號)規定執行。
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執行工商業單一制電價;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間的,可選擇執行工商業單一制或兩部制電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到2030年前,對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應執行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其中,執行工商業單一制電價的用戶不可選擇執行平段電價每千瓦時加4分錢的政策。
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按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價格標準執行。其中,由電網企業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擇後原則上一年內不作調整;峰谷時段及電價標準按照陝發改價格〔2023〕1487號文件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