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家人去世後續用停車證 貪免費停車...涉詐欺被法辦

郭姓女子在具申辦身心障礙停車位識證的家人過世後,持續使用懸掛識別車車輛2年多,少繳1萬130元停車費。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涉犯詐欺罪,並因郭女認罪,已繳回不法利益,處分緩起訴,但郭女並應支付公庫3萬元。

郭姓女子有家人是身心障礙者,具備申辦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資料,並從2014年10月6日向安樂區公所申辦取得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間至2019年4月15日。

郭女的身心障礙者家人2016年7月18日死亡,郭女應將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繳回,但未繳回,並讓不知詳情家人持續駕駛懸掛識別的車輛,意圖不法利益,使停車位收費人員未開單,免除應繳納的停車費。

市府交通處計算魏女因詐欺犯意,至2019年4月12日爲止,合計獲取應繳納的1萬130元停車費的不法利益,向基隆地檢署告發偵辦。

檢察官偵訊時,郭女坦承市府告發的行爲,並與基隆市函附使用失效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停車照片等資料相符,認定郭女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

郭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繳繳應繳納的停車費,檢察官認爲她歷經偵查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若未刑責相加,給予機會改過,更符現今寬嚴並濟,鼓勵改過自新的刑事政策,認以緩起訴爲適當。緩起訴期間爲1年,郭女應在組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郭女在身心障礙者家人過世後,持續使用懸掛識別車車輛2年多,少繳1萬130元停車費。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涉犯詐欺罪,因郭女認罪,且已繳回不法利益,處分緩起訴,郭女並應支付公庫3萬元。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