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已逝家人身障停車證 罰3萬
基隆市1名郭姓女子在身心障礙家人過世後繼續使用身障停車識別證長達2年多,免繳停車費1萬餘元。檢察官因郭女認罪並已繳回不法利益處以緩起訴,須支付公庫3萬元。圖爲基隆地檢署。(徐佑升攝)
基隆市1名郭姓女子10年前爲身心障礙家人申辦身障停車識別證,但郭女竟在家人過世後,還持續懸掛識別證藉此免繳停車費長達2年多,遭市府發現告發,總計少繳1萬餘元停車費。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郭女行爲涉犯詐欺罪,但因郭女認罪並已繳回不法利益,故處以緩起訴,緩刑1年,但郭女須付公庫3萬元。
據瞭解,郭女家人是身心障礙者,具備申辦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資格,透過識別證可享有公有停車位免繳停車費優惠,而郭女自2014年10月6日向基隆市安樂區公所申辦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後,有效日期至2019年4月15日爲止。
未料,郭女家人於2016年7月18日死亡,依規定郭女應將身障停車位識別證繳回,但她卻未繳交,還讓不知詳情的家人持續駕駛懸掛識別證的車輛,誤導停車位收費人員不開單,藉此免除停車費,意圖獲取不法利益。
基市交通處查明郭女犯行後,統計至2019年4月12日爲止,郭女合計獲取應繳納停車費的不法利益達1萬130元,並依此向基隆地檢署告發詐欺罪。
檢察官於偵訊時,郭女坦承市府告發內容,檢方並檢視市府函附使用失效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停車照片資料比對,認定郭女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
但檢察官認爲郭女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並已繳回應繳納停車費,歷經偵查程序教訓,郭女當知所警惕,若給予機會改過,更符現今寬嚴並濟,鼓勵改過自新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