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禁養寵物,女被迫搬家 鄰:狗很臭,有人吐了嘛
社區禁養寵物的糾紛層出不窮!臺中市一名朱小姐因爲管委會通過禁養規約,限她1個月內將養的狗「處理掉」,她不捨與年邁的愛犬分開,加上已經養了10多年,感情就像家人一樣,只好賣屋搬家。從去年7月開始,鄰居不斷反映,搭電梯就像進到毒氣室,管理員說,其實一開始就禁養寵物,已經口頭告誡,但不見飼主改善,只好由管委會修定禁養規約,朱小姐最後乾脆直接搬家。
朱小姐跪在地上和黃金獵犬玩遊戲,狗狗不斷搖尾巴,雙方互動非常好,2只黃金獵犬一隻叫「娃娃」,一隻叫「妞妞」,朱小姐把牠們當家人,但社區住戶聯合抗議,大樓管委會通過禁養規定,就不能讓她養狗了。
朱小姐說,「住戶就說,不是說好狗不能搭(電梯)嗎?然後一直叫我們先出來,讓他們先搭,然後他們電梯下來,我們纔可以搭,我們還真的就出來了。」
根據瞭解,朱小姐搬進社區大樓期間,社區早規定不能養狗,朱小姐承諾狗狗只走樓梯,但有鄰居看到她私自讓狗搭電梯,引發惡臭情況,而忍無可忍。社區一位住戶說,「那個狗臭得要死,結果牠坐電梯,他們把電梯弄得大家不能呼吸啦!」另一位住戶說,「有制訂條約有設定,就按條約去執行吧。」
住戶抱怨,怎麼講、怎麼溝通,飼主朱小姐沒有任何改善,於是集結住戶開會,修訂加強版規約,明文規定禁止飼養寵物,貓、狗或是擊性動物都在列,凡飼養寵物住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將寵物「自行處理」,逾期沒改善,管委會向主管機關舉發,朱小姐最後乾脆直接搬家。
大樓管理員透露,「她想說味道難聞,就去買香水,哇……沒想到,香水跟狗味道混在一起,(電梯)就當場有人吐了嘛!」臺灣平均每4戶就有一戶養寵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以規定禁養寵物,有人贊成,也有人認爲不需要太嚴格,但如果造成鄰居困擾,又沒改善,主管機關都發局住宅管理科表示,可依法處3000到1萬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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