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創投基金被控違證交法 陳履安過時效不起訴
前監察院長陳履安在2002年設立「富裕國際創業投資基金」,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但北檢認爲已過提告時效不起訴。(圖/華梵大學提供)
前監察院長陳履安在2002年設立「富裕國際創業投資基金」,曾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遭檢調追查並被緩起訴處分,今年又有投資人向臺北地檢署提告陳違反證交法,北檢認爲已經過了提告時效,依法不起訴處分。
陳履安在2002年在海外成立「富裕國際創業投資基金」,並在臺灣舉辦多場連鎖招商募資說明會,計劃招募5萬個投資人,每人投資10萬元,募集50億元資金,當時曾被立委關切,檢調並介入調查。
陳履安當時面對檢調偵查表示,臺購買類似基金的規定嚴苛,他爲了讓小市民能夠小額認購,纔會成立富裕創投,並無違法吸金。
檢調當時追查資金流向,發現募得基金,都透過公司戶頭進出,陳並沒有侵吞。
陳履安當時面對檢調偵查表示,臺購買類似基金的規定嚴苛,他爲了讓小市民能夠小額認購,纔會成立富裕創投,並無違法吸金。
檢調當時追查資金流向,發現募得基金,都透過公司戶頭進出,陳並沒有侵吞。
北檢於2006年認爲海外發行的富裕基金違反不得在國內公開募資的規定,
也未向當時的主管機關證期會申請覈准生效。但是陳履安並無前科且坦承不諱,因此處分緩起訴二年,必須繳交50萬元給國庫。
今天有自稱富裕基金的資人向北檢提告陳履安違反證交法,北檢認提告時效已過,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