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 商業訴訟統一交由商業法院審理
爲避免重大商業紛爭影響公司股東、債權人及投資者權益,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未來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將統一交由商業法院審理,預料將有助加速處理商業紛爭,協助企業管理、提供有效監督,並落實企業經營者責任。
重大商業紛爭頻傳,司改國是會議於106議,臺灣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使商業紛爭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等要求。因此,司法院於107年召集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學者、律師、法官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研議,提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並於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該法在「商業事件」的定義,包括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其中,商業訴訟事件指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事件,包括部分金額或價額在1億元以上重大商業事件,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資本額在5億元以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爭訟事件,及股東對公司及負責人間之民事爭訟事件。
此外,也包括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等所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合意指定商業法院管轄的事件。
商業非訟事件則包含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及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等事件。
商業法院則設有「商業調查官」,輔助法官處理商業事件,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
同時,爲保護當事人、關係人等人的權益,並使程序順利進行,新法明確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由律師爲程序代理人代爲程序行爲,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爲維護商業機密,新法規定法院得依聲請就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的營業秘密,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營業秘密。而受秘密保持命令者,就不得爲訴訟以外目的使用或外泄,否則就構成秘密保持命令違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