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審法將催生第二資訊平臺

商審法重點一覽

德勤(Deloitte)商務法律事務所19日指出,因應商審法當事人查詢權規定金管會已着手建置上市企業資訊揭露平臺,未來企業不一定要透過重訊發佈消息,也可透過第二平臺的資訊揭露平臺公佈消息,有助資本市場發展

我國去年底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商審法),由商業法院處理新臺幣1億元以上重大商業訴訟及特定商業非訟案件預計2021年7月1日正式上路,爲我國首次設立商業專業法院。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19日舉辦「德勤商務法律論壇-商業事件審理法重點解析」指出,商審法特別訂定當事人查詢權,使當事人在訴訟前可蒐集資訊,在法庭上即可列舉事實證據,而且被查詢企業僅有在法定情形纔可拒絕。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表示,在商審法新制下,企業接到一封律師信函就必須要公佈資訊,例如企業公司保密財務或其他業務事項,可能導致被迫公開或耗費時間及費用來應對的風險

爲避免企業因應商審法當事人查詢權規定、時常發佈重訊,進而影響資本市場情況,林瑞彬指出,金管會日前發佈公司治理3.0藍圖,其中特別訂定企業資訊揭露重點,據瞭解,金管會有意打造第二平臺,讓公司在該平臺上發佈各項資訊,達金管會揭露與資訊透明要求。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盈蓁則表示,保障異議股東權益,企業併購法及大法官770號釋字均認定,異議股東有股份收買請求權,而業事件審理法上路後,要求調解先行程序,增訂律師強制代理,並引進專家證人、商業調查官等角色,協助法院裁定公平股權價格

陳盈蓁指出,過去有客戶要併購其他公司,但該公司的異議股東喊出兩倍市價、否則拒絕併購,雙方因股份收購價達成協議、鬧上法庭,原本客戶以爲半年就可完成官司結果拖了三年以上,中間還不斷支付5%利息,併購反而變成惡夢、而且訴訟曠日費時。

而商審法透過調解先行制度,先解決部分簡易案件,複雜案件再到商業法院,且透過專家合理訂定股份收購價格,陳盈蓁認爲,商審法上路後,可有效解決異議股東的併購爭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