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出臺 證券領域安審規定推進
(原標題:磅!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出臺,明確限定軍工等重要領域,證券領域安審規定正推進)
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佈《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下稱《安審辦法》),將於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正式施行。
發改委外資司指出,《安審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下稱《外商投資法》)《國家安全法》爲主要法律依據,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發展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總結近十年來審查工作實踐,借鑑主要國家審查制度成果,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較爲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助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爲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制定《安審辦法》上遵循了四點思路。 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二是總結審查實踐,填補監管空白。三是立足我國國情,適當借鑑國際經驗。四是儘可能簡便,避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
《安審辦法》共23條,主要對六方面內容作出規定:
一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發改委,由發改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
二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範圍。對下列範圍內的外商投資開展安全審查: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三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申報機制。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在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屬於審查範圍的投資。對於應報未報的外商投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權要求限期申報。有關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公衆等也可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審查建議。
四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程序和時限。安全審查分爲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初步審查,在收到符合申報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啓動安全審查。第二階段是一般審查,在啓動審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審查的決定,或按程序進入下一階段審查。第三階段是爲期60個工作日的特別審查,這一階段不是每個項目的必經程序,只有未通過一般審查的項目纔會進入特別審查;特殊情況下可能延長特別審查時限;特別審查結束後將出具審查決定。審查期間,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五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決定執行。對於通過安全審查的,可實施投資;對於附條件通過審查的,應當按照附加條件實施投資;對於禁止投資的,不得實施投資。
六是違規懲戒。對於拒不申報、弄虛作假、不執行附加條件等違規行爲,可責令當事人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亦可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我國自2011年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並於2015年起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實施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措施。《安審辦法》總結近十年來的工作實踐,特別是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益做法,對審查機構、審查範圍等進行適當調整,將金融等敏感領域一併納入審查範圍。
貫徹開放和安全並重
外商投資應如何貫徹開放和安全並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對此明確表態,出臺《安審辦法》,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不是搞保護主義、更不是開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適應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對外開放安全保障體系,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沒有安全保障的對外開放不可持續,只有把防控安全風險的籬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爲新一輪對外開放奠定堅實基礎,才能更好實施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對外開放。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在《安審辦法》實施過程中,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將堅持在開放中謀發展、保安全,精準審查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避免安全審查泛化。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改革開放40多年來,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深度融入我國經濟,爲經濟社會繁榮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展望未來,我國開放的大門只會越開越大,我國擴大開放的方向不會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不會變,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態度不會變。
證券領域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規定正在推進
《安審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購買境內企業股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其適用本辦法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制定。
對此,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透露,相關工作正在推進中。
此外,在下一步工作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將會同有關方面落實好《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規定,在實施好《安審辦法》同時,積極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健全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等方面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繼續有序擴大對外開放,出臺新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鼓勵外商投資先進製造、現代服務、節能環保等領域,打造高標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