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虛開發票罪,支付開票費讓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獲刑

上海:虛開發票罪,支付開票費讓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獲刑

何觀舒:虛開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審理法院: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馬某(已判決)以H合作社、I合作社、J合作社的名義爲A公司、B公司、C公司、上海D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上海貝E管業有限公司、F公司、G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3037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爲人民幣),其中入賬使用2984萬餘元。

2023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經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到案後起初未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4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退出款項320萬元。

2024年8月5日、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共計1619454.09元。

審理中,被告人王某某預繳罰金3萬元。

2.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王某某讓他人虛開發票,情節特別嚴重,應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退出涉案款項、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若預繳罰金,可適用緩刑。

3.辯護意見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自願認罪認罰,認爲本案系在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認爲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補繳稅款、預繳罰金等情節,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4.裁判結果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其行爲已構成虛開發票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自願補繳稅款、滯納金並自願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從輕處罰的相關意見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爲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5.稅與罰短評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虛開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爲:(1)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2)虛開發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3)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票面金額達到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60%以上的。

本案中,王某讓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3037萬餘元,已遠超250萬元的標準,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適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檔次。

本案中,王某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退出涉案款項、自願補繳稅款、滯納金並自願預繳罰金,綜合王某所具有的情節。最終判決:王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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