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兵」躲加拿大22年 拖過除役年齡!42歲男法辦下場出爐

爲了「閃兵」躲加拿大22年,拖過36歲除役年齡纔回臺,42歲男子遭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42歲男子阿國(化名)在2002年出境赴加拿大後,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區公所在36歲除役年齡前發函催告,要求阿國6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在公所公告欄公示送達,另外也郵寄徵集令送達其住處,並由其母親簽收,之後更2度送達徵集令,由其兄嫂簽收,但阿國仍未返國,案經市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法院審理,法官認,阿國所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法官審酌,阿國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先已就學之名申請覈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

阿國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仍置之不理,逃避作爲國民之義務,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爲實有不該。

法官考量,阿國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犯罪的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但依阿國當時之年齡、體位,所應服常備兵役之年限非短,阿國直到除役年齡後才返國,形同免服兵役,所造成對兵役制度之傷害,及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甚鉅,實不宜量處過輕刑度。

法官審酌,阿國顯無不能返國服役的正當情事,動機實屬可議,法治觀念偏差,難認是因一時失慮而犯刑罰,綜合考量充實國家兵力動員能量、維持徵兵制度運行順暢及兵役有效管理之公共利益,杜絕役男「即使出境,祇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期間非短之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之錯誤認知。

法官認,阿國雖然是初犯,但其已逾除役年齡才返國,已無再補行服兵役,藉以彌補過錯之機會,阿國仍應因其行爲接受相當之懲罰,不宜給予緩刑。 日前依法宣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合計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