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童案所暴露出的治安問題
臺南市湯姆熊遊樂場,竟發生男童遭割喉的慘劇,由於行兇者於逮捕後供稱,因想吃牢飯且殺一、二人不會被處死刑,纔會隨機選擇男童爲殺害對象。如此的殺人事件駭人聽聞,但是否無法預防,卻值得深思。
大多數的殺人案件,往往是爲金錢、爲情感或爲某種意識型態而殺人,若殺人並無此類動機,即屬於隨機性殺人,在日本則稱爲「無差別殺人」。以此次殺童事件來說,犯罪嫌疑人並無固定工作,不僅生活困窘,也少與他人接觸。而在無力解決自我困境下,即易造成失落與不滿的心態,致處於極欲發泄的狀態。當然光從此原因,尚不足以解釋其爲何殺人,畢竟在現代社會,此種挫折的產生乃屬必然與常見。
因此,此種心理特質,只能說是一種潛伏因子,不必然會產生犯罪,只是此心理因素形成後,若無法尋得正常且有效的抒發管道,必然使之從社會上孤立,轉而爲殘虐殺人的可能性必然升高。而當這種慾望與動機對外輸出時,其所選擇的對象雖屬隨機,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女性、兒童或處社會邊緣者,仍屬易被挑選的對象。若再加以日常作息與活動處所與行爲人同步,即會陷入所謂被害情境。
也因此,在此次湯姆熊事件裡,雖稱爲隨機殺人,但其對象的挑選,卻不是那麼隨機。因現行對電子游樂場所,雖有普通級與限制級的分類管制,且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2款,若屬限制級,乃禁止十八歲者進入,即便爲普通級,亦禁止未滿十五歲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點後進入,以來保護少年與兒童的身心發展,並避免使其成爲潛在的被害人。惟在違反者,依據此條例第29條,最高僅爲一百萬罰鍰下,此規範能對業者產生多少約束力,實得打個大問號。
甚且像湯姆熊這類的電子遊戲場,雖依規定爲普通級與限制級的區隔,但如此的區分,恐只具有形式意義。尤其在警力有限致不可能全天候爲稽查下,如此的法律要求,實已流於業者自律的道德規範。則在如此的人羣混雜,再加以警察無力顧及下,此類場所或空間,就易出現所謂「破窗」,即失序的狀況,致成爲治安的死角。
因此,面對此次慘痛的悲劇,負有治安維持最大責任與義務的警察機關,自當立即全面且密集清查目前的電子游樂場所是否遵守分級規範,以來徹底執行法律的要求。同時,更應強化與普及被害預防的知識,尤其是告誡與提醒家長、青少年與兒童,如何免於陷入被害情境,以來防止無法挽回的悲劇發生。
當然,如何消除潛藏的犯罪動機,更屬當務之急,但這絕不可能只靠刑罰爲嚇阻,尤其在經濟不景氣的時代,若不爲社會環境的改造,以從根本消除這些潛在因子,則再多、再嚴厲的法律規範,恐都阻止不了這些不滿情緒的爆發。畢竟,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