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色外送員先衝上樓 梯間「打手槍」!見美眉偷襲臀

外送員先衝上樓後,先在樓梯間「打手槍」,見到美眉再偷襲臀。(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臺南一名38歲洪姓男子,今年(112年)4月23日凌晨,發現A女獨自刷感應卡要進入租屋處,洪男一路尾隨A女進入管制門後,假裝是住戶並超越A女,隨後爬樓梯上到4樓,竟坐在樓梯上「打手槍」,A女到4樓發覺洪男行徑,驚嚇之餘趕緊繞過洪男要回所租的套房,洪男伸手摸的A女臀部一下,A女因而尖叫,洪男才立即下樓逃離。

A女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是洪男犯案,檢警偵查時,洪男供稱有尾隨A女進入屋內,但辯稱:我是外送員,當天是做外送時,看到那邊有很多冷氣室外機,認爲是出租套房,因爲我想要投資透天厝當包租公,想看裡面的隔局才尾隨進去。

洪男說,我是在樓梯間滑手機,沒有打手槍,A女上樓時,我就起身要下樓,因爲該處樓梯比較窄,我與A女就有碰撞,A女有大叫,但我沒有摸她的臀部。

檢方認,洪男有公然猥褻、性騷擾等前科紀錄。洪男此次所爲,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觸摸其臀部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審酌,洪男僅因一時衝動,乘A女不及抗拒性騷擾,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更造成心理傷害,行爲實屬不該;犯後未能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日前依法簡易判決,洪男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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