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事件」越南難民遭金門駐軍射殺 監院促請法務部研擬非常上訴

監察院。(資料照)

軍法審判1987年3月7日金門烈嶼駐軍槍殺約20名越南難民,史稱「三七事件」,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羣、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召開聯席會議,通過監委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飭國防部檢討改進,也就本案軍事法院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送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高涌誠表示,民國76年3月7日有一艘越南難民船,遭金門烈嶼駐軍第158師槍殺上岸求救的難民,再以火箭擊毀擱淺的難民船後,逐一射殺存活的難民,受難者男女老幼約20人,被稱爲「三七事件」。

高涌誠表示,軍事檢察官及審判官俱沒有依法相驗,調查確認死者性別、年齡及死因,也沒有調閱金門防衛司令部、烈嶼駐軍第158師等各級戰情紀錄及香港政府發給船主的驅離通知書、越南身分證明等證據資料,以及該船在駐軍槍林彈雨的射擊下,仍然徘徊不去、執意冒險上岸的原因。

高涌誠指出,70年間金門防衛司令部歷任司令官無視國防部對投誠共軍或自中國大陸離開之越南難民訂頒逮捕後送獎勵,或驅離或拘捕後遣離「不予接納,全部遣返」戰備規定,長年採取一律驅離命令,倘驅離不成,在防區上岸即全數擊殺,並就地掩埋或沉屍海中等駭人聽聞作爲,國防部均視若無睹。

高涌誠提及,基於政府「對匪海上人海統戰及越南難民戰」等反制策略考量,仍已違反現代文明國家均應遵守之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規定「禁止遣返原則」及日內瓦公約等相關國際人道法禁止殺害無武裝平民及敵軍規定,核有違失。

高涌誠認爲,國防部應重啓調查相關案例,對當年包括37事件的受難者均爲適當之處置,以告慰在天之靈,並重新建構國軍有關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及國際人道法相關規定之教育制度,以符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最低限度法遵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