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水資源稅收入將全部歸屬地方

中新經緯10月15日電 財政部網站15日消息,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發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其中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

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有關司負責人就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答記者問指出,《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爲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

(二)稅額標準。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三)稅收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徵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徵水資源稅。

(四)收入歸屬。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後,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對於與前兩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相比,《辦法》的政策調整,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介紹,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政策調整:

一是完善稅收制度。《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徵收範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爲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擴大地方權限。《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徵和免徵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覈定方法和計徵方式等。

三是健全徵管機制。《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徵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稅徵管效率。

四是理順價稅關係。《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爲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採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同時,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表示,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爲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各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解讀,確保納稅人懂政策、會申報、知操作,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精準性。同時,建立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機制,交接納稅人檔案資料,開發和測試徵稅信息系統,實現涉稅信息自動預填、自動計算,進一步提升納稅人辦稅便利度。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將加強工作指導,跟蹤分析改革試點運行情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指導各地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推進。(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