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報名費 不課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營業課稅範圍,又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由營業人透過銷售價格將稅負轉嫁買受人,其實際租稅負擔者爲買受人。

考量民衆參加各種考試或技能檢定所支付的報名費非屬消費行爲,不需要負擔消費稅,財政部函釋,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及其衍生經查明確與考試有關其他收入(例如成績複查收入、補發證書收入、簡章收入、取消報名手續費收入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至於公司行號爲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因屬一般營利事業,尚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財政部函令規定,考量應考人蔘加就業考試同樣不具消費性質,類此報名費及考試費收入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由於國內體育活動風氣盛行,體育團體因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的報名費,主要是爲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同上述應考人取得考試資格的意旨相同,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尚有不同,同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