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4次啪啪啪小王產子 被迫擺攤賣面還要賠30萬!

人妻外遇下場慘烈。(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一名林姓女子丈夫結婚多年,但2014年6月至9月期間,竟與一名周姓男子在臺北車站附近旅館發生性關係,前後共計4次,隔年甚至生下一子!林女丈夫事後發現姦情怒提民刑事告訴求償,而林女爲了養小孩只好與母親做小麪攤生意維生,生計困難,刑事部分,她遭士林地院7月間判她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近日再判決民事部分應賠30萬元。

判決書指出,士林地院法官認爲林女先後4次與周男合意性交通姦行爲破壞配偶家庭圓滿與對婚姻信賴考量並無前科紀錄,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能與丈夫和解,刑事部分,7月時已判4個通姦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另外,林女丈夫認爲妻子侵害配偶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求償150萬元。不過,林女則說,不否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周男發生4 次性關係,也因此懷孕生子事實,但丈夫之前並未對家庭有所付出,卻要請求賠償,並無理由,加上自己現在與母親做小麪攤生意,月收入約爲2 萬多,實無能力給付鉅額精神慰撫金。

最後,法官對此法官審酌雙方經濟情形和一切情狀認林女丈夫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150 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0萬元爲適當,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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