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之外還有「潛水夫症」工人告北捷 求償721萬首開庭
▲9名來自花蓮、臺東的工人,要求北捷及新亞公司負起賠償責任。(圖/記者楊佩琪攝)
RCA工傷案超過200名員工及員工家屬獲賠共5億多元定讞,這樣的結果讓同樣是工傷案,20多年來爲「潛水夫症」所苦的臺北捷運新店線工人爲之一振。2017年11月,其中9名工人向臺北地方法院遞狀求償710多萬元,臺北地方法院17日首開庭,律師認爲,捷運局及包商不能再以時效問題推卸責任,也希望法院能RCA的判例,還給工人們一個公道。
此案爲臺灣第一宗,官方認定的公共工程集體職災病例。1993年,臺北捷運新店線臺電大樓站一帶工程,發生滲水塌陷狀況,北傑引進「氣壓工法」,由日商青木公司、臺商新亞公司聯合承攬施作,爲220公尺長的地下坑道,灌入高壓。但因未依法操作減壓程序,導致40多名師做工人集體罹患「潛水夫症」,出現缺血性骨壞死、肺功能降低、漸進性腦病變等狀況。
事發至今已20多年,許多工人爭取多年拿到70萬職災和解金,卻還有9名來自花蓮、臺東一帶偏鄉工人,被以追訴時效已過、無法證明罹病與施工的因果關係、北捷與新亞公司皆非負責工程主導者無賠償責任等理由,拒絕給付和解金,變成「找不到人負責」的狀況。
▲律師吳俊達痛批北捷、新亞公司互踢皮球,希望法院比照RCA案見解審理。(圖/記者楊佩琪攝)
委任律師吳俊達認爲,北捷與新亞建設在1998年與多名受害工人簽下賠償協議,但當時卻將責任通通推給已經倒閉的青木公司,甚至協議上載明的人名,新亞公司表示,都是青木的人。對於工人罹患「潛水夫症」,也推卸時間久遠,根本無法證明該些病症是因施工導致,有因果關係;臺北捷運也說他們不是該案承攬人,僅是事業單位,無須負職災賠償責任。
吳俊達痛批新亞與北捷互踢皮球,所謂的時效問題,當年的協議書已載明,一但拿到醫師診斷確診,就能獲賠,9名工人都是在2015年後陸續確診,時效就應從確診時算起。
▲一名工人終於拿到罹患「潛水夫症」診斷證明,但卻「找不到人」願意負責。(圖/記者楊佩琪攝)
至於是北捷,吳俊達不滿「這是政府機關應有的態度嗎?」並強調,9名工人和RCA案500多名員工一樣,受害至今走了20年,本案的狀況根本就是RCA案翻版,雖然人數沒有RCA案多,但還是希望法院能給以如同最高法院見解的判處。
第一到臺北地方法院開庭,9名工人也一一陳述自己的狀況,共通點都是,膝關節、骨頭出現壞死狀態,根本不能久站,而「潛水夫症」並非急性病症,當年沒人告訴他們也都不知,事後診斷出來已經過了好幾年,找公司、找北捷,所有人都說不是他們負責「到底誰是老闆?」讓他們相當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