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臺最老死刑犯僅「孤證」定讞 監委籲:再審或非常上訴
監委王美玉(右)、高涌誠(左)20日在記者會上表示,發生在民國79年殺警案的死刑犯王信福,經調查發現,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已遭槍決的同案被告陳榮傑反覆不一自白供詞,警方扣案兇槍爲右輪手槍,送鑑定有無王信福指紋時竟變爲左輪手槍,重要證人遭刑求,王信福通過測謊。國家機器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要有嚴格的證據,尤其死刑是重典極刑,不能只採用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顯過於草率,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陳君瑋攝)
王信福是全臺灣年紀最大的死刑犯,1990年無端捲入卡拉OK殺警案,遭判死刑定讞。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開記者會,監委指出,王被判死定讞,僅是依共犯陳榮傑和吳姓證人證詞,但陳榮傑後續多次翻供,且已伏法死無對證,吳姓證人則多次聲稱是遭刑求下回答,該案僅依「孤證」死刑定讞,依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例,不得作爲有罪斷論依據,籲請法務部研議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王信福1990年因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船長卡啦OK店唱歌喝酒後,發生2位警員被槍殺事件,當時檢察官起訴認定王朝黃警開一槍後,將槍交予陳,並指躺於座椅上的吳警稱「結(幹)掉這一個」,陳隨即開槍,導致2警死亡。
不過,歷屆法院認定,王將手槍交給陳榮傑,「扶着陳的手肘指着2警稱『結掉這二個』」,陳後續對2警各射一槍致死,而陳榮傑1992年已伏法,王信福逃亡後2006返臺被逮,2011年死刑定讞;監委認爲,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共同被告陳榮傑的反覆不一自白供詞,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有證據能力。
王美玉提出三點建請非常上訴的理由,第一、司法院93年釋字第582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主文,詰問權是法院論斷主要證據,但王信福案審理時,無法對陳榮傑行使對質詰問權,陳的證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也不能作爲有罪論斷依據。
第二、王被判有罪的關鍵證據是陳榮傑警詢時稱「王信福扶着我的手肘大聲說『結掉那二人』」,但在場下是都無法證稱,王有命令陳,也未有「扶手肘」的動作,且陳後續陸續翻供,稱是與王各開一槍殺人,顯示陳的說法極不穩定,可信度極低,且其作爲被告,利益本身就與王衝突。
第三、歷審判決引述,本案的吳姓證人雖曾稱,王案發前曾交「一樣東西」給陳,但吳後續在法院曾稱,被警察刑求,監院訪談後,吳男也再度證述遭刑求,若違正當法律程序則無證據能力,應循非常上訴程序謀求救濟。
王美玉也提出三點再審理由,分別是「測謊專家就王信福原測謊圖譜重新判讀認爲無不實反應」、「當時扣押的兇槍無採集指紋,且判決左輪、右輪手槍不分」、「確定判決中提供兇槍的李男,投案時稱與陳無聯絡,但陳榮傑卻稱李和王見過兩次面,供詞不符」。
王美玉強調,死刑卷宗應永久保存,但保存於嘉義地檢署9卷錄音帶卻消失,王信福曾委任辯護人向高分院聲請調閱錄音帶,經該分院函覆表示並無該卷之外放錄音帶,監院後續調閱也稱沒有,重要證物消失,法務部應追究責任。
高涌誠表示,本案不僅「孤證」判決有疑慮,就連起訴、判決認定原因也不同,若依歷屆判決,王拉陳的手肘指使開槍,如何能一槍一位正中眉心,恐有違經驗法則。
另外,高涌誠也提及測謊部分,先前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司法院和監察院都不認測謊有證據能力,但法務部堅持,測謊應作爲證據,最後司法院認爲,測謊可作爲對被告有利的參考,但法務部後續又認爲測謊沒過也是不利證據,呼籲法務部立場一致化。
對於王信福等37名死囚聲請死刑違憲審查,憲法法庭4月23日將開庭辯論。高涌誠說,雖然辯論是針對法理,但監察院認爲王信福是冤案,調查報告還是會送憲法法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