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幫友運垃圾 涉貪起訴
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
鄭、吳二人是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起訴;法界人士說,清潔隊員是具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自己未獲好處,圖利友人僅不到千元,得不償失。
起訴指出,鄭男前年五至九月擔任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新北市一般垃圾須裝入專用垃圾袋才能投入清潔隊垃圾車,吳男所設公司非政府覈定垃圾清運範圍;鄭卻四度駕駛垃圾車到吳男的汽車公司,私下替吳清運垃圾卅五袋,以每個價格廿七元的七十五公升專用垃圾袋計算,共九四五元。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者,處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說,公務員就算未獲任何好處,只要是不法圖利就成立此罪;綜觀犯罪情節輕重程度及不法所得甚低情況下,考量比例原則,刑期仍可能介於六個月至二年間的五年法定刑之下。
高雄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二○二○至二○二一年也替友人及其資源回收公司私運垃圾廿七次,友人省下代清費四萬六千餘元;事後黃男被依貪污罪判徒刑一年三月、緩刑三年,付公庫廿萬元,友人判刑八月、緩刑二年,付公庫十萬元。
宜蘭縣蘇澳鎮詹姓清潔隊員前年四度駕公家垃圾車替友人清運施工一般事業廢棄物,混入民衆生活垃圾送到焚化廠,他事後向檢方自首。法院上月也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十月、緩刑二年,付公庫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