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婦腰椎骨折無法工作 沒錢過活!要兒月給3千被打槍

清潔婦腰椎骨折無法工作,沒錢過活,要兒子月給3千扶養費,她的聲請被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原本是從事清潔工作,賺取日常生活費用,但是她因爲日前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導致她無法再工作,目前已完全沒有收入,名下的財產也不足維持生活,因此依法請求兒子,在雙方均生存期間,須按月給付給她扶養費3000元。

法院審理,小萱的兒子指控,母親從他未滿2歲離婚後就離開,沒有扶養過也對他不聞不問,未曾探視或關心過,從小都是由父親獨力扶養長大,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法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主張因病而無謀生能力,名下財產不足維持生活,根據調閱的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確實已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基本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她的兒子依法負有扶養義務。

但是小萱的前夫證稱,當年離婚時,他與小萱寫完離婚協議書,當天就去戶政辦理離婚,離婚後兒子由他跟他母親扶養長大,在兒子還小的時候,當時有另外請保母,由他支付保母費用。

小萱的前夫表示,小萱自從離婚後不曾有過一句問候的話,今天開庭是他在離婚後,第二次看到小萱,他跟他母親並沒有拒絕小萱來探視兒子,但小宣佈但沒有關心過,也沒有支付過兒子的扶養費用。

法官審酌,小萱自離婚後,就未曾照顧扶養兒子,均仰賴父親或祖母照顧扶養長大,足認小萱在兒子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仍由其負擔扶養之責,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並無理由;而小萱的兒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