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放入股中嘉案 NCC兩委員:應重審三立移頻案
NCC委員林麗雲(左)與王維菁(右)。(摘自NCC官網)
三立集團違規入股中嘉,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日委員會決議開罰中嘉8家系統臺各120萬元罰鍰,共計1440萬元,但卻未罰三立電視。NCC委員林麗雲與王維菁提出一部不同意見書, 認爲除應對上層的泓順公司究責,也認爲中嘉申請移頻三立財經新聞臺、以及三立新聞臺、三立財經新聞臺換照、評鑑案等,三立均隱匿其與有線平臺業者垂直整合情事,NCC應重審相關移頻案。
林麗雲與王維菁認爲,中嘉申請移頻三立財經新聞臺、以及三立新聞臺、三立財經新聞臺換照、評鑑案時,三立均隱匿股權轉移情事,致未能對相關案件進行相應規管與附款要求。NCC應重新檢視中嘉移頻三立財經新聞臺相關案件有無違法違規或不合理之處,若發現重大影響審理判斷之事證,則應考慮重審相關移頻案。
林麗雲與王維菁委員之一部不同意見書內容如下:
一、107年中嘉股權轉讓案受讓人,亦是違反轉讓案附負擔之主體泓順公司,在本裁處案中因「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違反附負擔未規定罰則,NCC委員會僅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思考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對原處分爲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委員會認爲廢止原處分並回復原初申請狀態有現實上之困難,致委員會決議中未對泓順公司處以任何裁罰,實有失社會公允。我們認爲,泓順公司未履行事先申請本會許可股權交易之附負擔事證明確,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負有行爲義務而不爲或負有不行爲義務而爲之者,應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怠金額度雖不高,但仍應先依法對泓順公司究責。
二、對於中嘉違反附款違規變更股權涉入人三立電視公司,通傳會除要求三立限期改正持股狀況,若不履行將核處泓順公司怠金外,並未納入考慮三立電視過去之重大申請案,如中嘉申請移頻三立財經新聞臺、以及三立新聞臺、三立財經新聞臺換照、評鑑案等,三立均隱匿其與有線平臺業者垂直整合情事,未告知、揭露其大股東及董監事投資泓順公司之重大訊息,致本會過去在審理三立電視相關案件時,未考量其垂直整合對產業市場秩序以及頻道平等上下架、移頻及頻道公平競爭之影響,也未能對相關案件進行相應規管與附款要求。因此,我們認爲,NCC應重新檢視中嘉移頻三立財經新聞臺相關案件有無違法違規或不合理之處,若發現重大影響審理判斷之事證,則應考慮重審相關移頻案。另外,也應將本次違反附款列入未來三立電視臺評鑑、換照時之考量。
三、未來改正建議:
(一)、對於廣電三法中有關附款規定並無連結罰則,廢止原處分亦有現實困難處,通傳會應思考修法可能,特別是對重大事項或對預防市場不公平競爭及防止破壞市場秩序之附款,建議應有規範業者落實附負擔之法律工具,以避免如本次違反附款之情事再度發生。(二)、對於一定規模之垂直整合或特定類型之垂直整合,如MSO與新聞頻道之結合,若政策認爲應限制或禁止,建議應立法或於相關傳播法規中納入修正。(三)、未來修法也建議加入有線電視系統與新聞頻道業者股權結構透明化規定,包含上層股權變動,以利相關監理。(四)、通傳會未來授益處分之附附款內容建議納入營運計劃,以利督促業者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