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聲全文/釋憲遭拒絕 監委重批大法官喪失維護憲法功能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監察院認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去年3月間司法院聲請釋憲,但大法官5日以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故監察院並非適格聲請人,決定不受理。對此,提案監委仉桂美、劉德勳發出新聞稿全力回擊,批評大法官嚴重侵害監察權,破棄五權憲法,逾越權力分立之界限,司法院大法官業喪失維護憲法的功能,應予譴責

立法院2016年7月25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但監察院接獲民衆陳情,調查後認爲條例有違憲疑義,因此聲請釋憲,但大法官5日以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故監察院並非適格聲請人,決定不受理。

黨產會意外引發監委與大法官的爭論。(資料照/記者賴於榛攝

仉桂美稍早受訪時非常不滿,她說幾十年來的憲政法則被改寫,過去也有很多釋憲案,質疑這樣推翻的法理基礎何在?並強調臺灣不是司法審判制,而是司法解釋制,這是一清二楚,批評大法官此次決議,嚴重侵犯五權分立的架構

「你有本事立法院多數你就去修憲」,仉桂美說,目前大法官解釋也是在憲法之下,三度反問憑甚麼侵害監察院的釋憲權背離過去所有基礎的依據何在?

隨後仉桂美、劉德勳發出正式新聞稿全力回擊,批評大法官嚴重侵害監察權,破棄五權憲法,逾越權力分立之界限,司法院大法官業喪失維護憲法的功能,應予譴責。

兩人指出,監察院作爲最高監察機關發見「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諮請司法院解釋,此即五權憲法的真正意涵,司法院大法官違反憲法、大審法與憲政慣例,背離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憲法忠誠義務,值此釋憲70週年,自行踐踏司法院大法官尊嚴,社會自有公評

▲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圖/記者季相儒攝)

監委新聞稿全文: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系屬憲法明文規定職權,藉以保障基本人權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就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嚴重侵害監察權,破棄五權憲法,逾越權力分立之界限,司法院大法官業喪失維護憲法的功能,應予譴責107年10月5 日

本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黨產釋憲案,侵害監察權逾越權力分立之界限,說明如下:一、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系以廣泛調查權行使,作爲監察工作核心職權,並非僅爲工具性權力,而是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的核心基礎,在我國五權憲法結構下,作爲最高監察機關具有保障人權功能,與其他各權相較,明定於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具有特別意義,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認爲「行使調查權」該當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行使職權」,司法院大法官曆年解釋所承認,併爲司法院院長翁嶽生、大法官林紀東法學碩儒向來所贊同,從無爭議。然此次破天荒譭棄長期以來之憲政規範,踐踏五權憲法,背離機關忠誠義務。二、司法院大法官效忠對象中華民國憲法而非其他任何黨派個人,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爲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與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監察院作爲最高監察機關發見「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諮請司法院解釋,此即五權憲法的真正意涵,司法院大法官違反憲法、大審法與憲政慣例,背離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憲法忠誠義務,值此釋憲70週年,自行踐踏司法院大法官尊嚴,社會自有公評。三、爲確保五權憲法基本架構,就此次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侵害監察權部分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