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中高考科技人才選拔功能 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強調,要統籌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一體推進教育發展、科技創新、人才培養[1]。拔尖人才的及早發現、及早培養有賴於科學的測量選拔方式和評價指標,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加強中高考對拔尖人才的選拔。
01
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拔尖科技人才是關鍵
近年來,以美國爲首的西方國家針對中國推行人才遏制戰略。如2018年美國推出“中國行動計劃”,對在美華裔科學家發起調查,全面切斷中美科技與教育合作;同時,對我國赴美留學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進行全面簽證限制,核心理念是限制就讀理工科專業。在美國帶領下,荷蘭、德國、日本、英國等也陸續對中國就讀理工科專業的學生進行背景調查。目前我國以理工科爲主的著名大學中,出國留學學生比例大幅下降,一些學校甚至削減了2/3[2]。在過去幾十年,出國留學是我國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重要渠道之一,2023年新當選的兩院院士中,76.3%都有海外留學經歷[3]。中美博弈,最後的勝負手是科技人才,尤其是拔尖的科技人才。
也正因爲此,2020年全國研究生工作會議提級召開,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提升人才自主培養的質量和能力[4]。因此,必須同時在數量和質量上加強拔尖科技人才培養,以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和實現高質量發展,這也是2035年建成教育強國的核心目標之一。
02
堅持高考的人才選拔定位,引導和強化理工科人才選拔
建設教育強國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正確處理知識學習和全面發展、培養人才和滿足社會需要等重大關係[1]。但自然科學的早慧特性決定了其人才培養方式的特殊性,尤其是拔尖科技人才更需要特別的選拔與培養模式。
長期以來,中高考服務於相關層次的人才選拔,尤其高考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爲高校選拔人才。近年來,爲引導基礎教育改革、發揮指揮棒的作用,中高考進行了比較頻繁的改革,核心指導思想是淡化選拔。應該說這些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不能否認,這些改革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弱化理工科人才選拔的問題。例如,在中考改革中,以“減負”爲理由陸續取消了化學、生物等考試科目,同時大幅降低物理等科目的分值與權重。功利文化影響下,一些學校的做法是不考就少教,甚至不教。初中不學或少學物理、化學、生物,顯然會對理工科人才培養造成不利影響。西安交大對理科新生的監測表明,上海考生的高考化學成績從改革前的全國前2名,迅速跌落至2017年的第11名[5]。高考綜合改革中,選考科目設置從“3+3”到“3+1+2”,再到目前高校理工科專業要求的“3+2+1”,在科目上實行物理化學捆綁,不斷加強限制,原因也在於此。
同時,在目前高考考試科目分值設置上,人文科目權重過大(統考科目中有語文、英語,選考科目中有政治、歷史、地理),理科權重過低也直接造成了對理工科人才選拔的削弱;再加上物理、化學、生物實行學業水平考試和分數轉換,人爲縮小了理科見長考生的優勢。有著名理工科大學校長坦言:我們目前招到的學生,主要是文科好的理科學生。
毋庸諱言,以分數爲核心錄取依據的中高考制度仍然需要改革和完善。但無論如何,中高考制度仍然是目前我國人才選拔的重要渠道,必須立足現有制度,強化對理工科人才的選拔功能,尤其是拔尖人才的選拔。爲此,筆者建議在中高考命題中,要堅決去固化、去模式化,加強靈活性,破解刷題教育,最大程度提高考試本身的科學性與區分度。在考試內容上,考慮到數學的重要性,可以有針對性地提高高考中數學科目的權重;而中考則有必要重新審視考試科目設置,引導更多學生學習物理、化學、生物,做好科學教育的加法,而不是減法。在招生制度設計上,有必要在確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綜合評價的政策空間,在總結借鑑強基計劃經驗的基礎上,對高水平大學的理工科專業逐步放寬招生自主權,探索新的自主招生模式,讓天才少年脫穎而出。
03
必須破解一些錯誤觀念,爲中、高考改革減負
要全面加強對科技人才尤其是拔尖科技人才的選拔,還必須統一思想,破解一些錯誤認識。
一方面,要堅決破除拔尖創新人才只是高等教育任務的錯誤觀念,加強拔尖人才的早期識別與一體化培養。2023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做好青少年科學教育的加法[6]。早慧的天才少年往往需要獨特的培養模式與渠道,絕不應該把這批人的選拔與培養和教育公平與均衡原則對立起來。
另一方面,應試教育等頑疾不是招生考試製度造成的,也不能僅僅依靠招生考試解決。一旦教育遇到問題,人們總喜歡從中、高考上找原因、做文章,讓中、高考承擔了太多無法承擔的重負。教育問題是大量社會問題、文化問題的投射,並非教育本身造成。例如,中、高考競爭激烈的本質是社會競爭的前置,應試教育折射出學生、家長的功利心態。中考考體育,體育就出現應試化;青少年科創比賽中的舞弊現象,以及綜合素質評價的應試化、商業化,何嘗不是中考招生中推行綜合評價帶來的功利性應對行爲?只有持續爲中、高考改革減負,才能確保其人才選拔功能的良性發揮。
參考文獻略。
原載於 中國考試, 2024(10):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