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申請復查 財產禁止處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如逾期未繳納合法送達的稅單,即使申請複查,仍屬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依法針對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禁止處分不得爲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務局說明,近期有民衆不服覈定稅捐,雖已依法申請複查,但逾限繳日尚未繳納,該局依法針對民衆名下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民衆不解已申請複查,財產仍被禁止處分,復就財產被禁止處分提起訴願,經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說明,民衆瞭解法令規定後,已撤回訴願,等民衆繳清欠稅,稅務局也立即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在繳納期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依法被移送強制執行;倘若納稅人已依法提起復查,只能暫緩辦理移送執行,而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稽徵機關得針對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爲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