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夫妻冷戰5年無性生活 中醫尪訴請離婚法院準了

阿德在訴狀中指出,兩人婚後曾一度和諧,但隨着小美對其態度漸漸冷淡,夫妻間的爭執日益頻繁,且已長達五年無性生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屏東一對夫妻阿德(化名)與小美(化名)於民國95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夫妻關係逐漸破裂,最終導致阿德提出離婚訴訟。屏東地院進行言詞辯論後,針對雙方婚姻問題做出判決。準阿德與小美離婚。並裁定對雙方所生未成年女兒之權利義務,由小美單獨承擔。

阿德在訴狀中指出,兩人婚後曾一度和諧,但隨着小美對其態度漸漸冷淡,夫妻間的爭執日益頻繁,且已長達五年無性生活。阿德強調,小美執意將女兒送往加拿大留學,並由其負擔龐大的學費及生活費。儘管如此,小美出國後卻鮮少與阿德聯繫,並在某些時段拒接來電。最終,雙方於113年6月因無法再繼續維持關係,逐漸斷絕聯繫。阿德認爲,兩人婚姻已無法挽回,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阿德表示,婚姻存續期間,未成年女兒的生活費用由阿德所經營的中醫診所維持。阿德與女兒的感情深厚,並計劃將其接回臺灣繼續學業,並提供其良好的生活條件。針對子女扶養費問題,法院認爲小美應支付每月10,096元,直到女兒大學畢業爲止。

小美則反駁稱,阿德所描述的婚姻破裂情形並不完全真實。小美指出,雙方在女兒出國後,依然保持婚姻中的互動與關心,並於2023年8月回臺探望阿德,並表示願意維持婚姻。然而,小美也提到阿德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忠誠義務,並與小三有過曖昧行爲,甚至在阿德與小三的關係曝光後,提出訴訟並以35萬和解。小美認爲,儘管婚姻面臨困難,但責任並不完全在自己,反而是阿德有較大的過錯,因此不應准許離婚。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阿德的說法具有可信度,並判定雙方婚姻已無和好可能。法院指出,若夫妻之間的情感與共同生活已無基礎,且已無複合希望,則應視爲「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決阿德與小美離婚。並裁定對雙方所生未成年女兒之權利義務,由小美單獨承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