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贊助轉播賽事 LOGO可全畫面

現行《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2、3項規定,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標識。

嚴格限制下,即便企業等贊助商有意贊助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轉播,但最後常淪爲「爲善不欲人知」,即相關附屬圖案小到看不到、或就算看到也不清不楚,間接衝擊電視招攬企業贊助成效,因而出現有條件放寬聲音。

修法後的新規以「不超過畫面二分之一」爲原則,但贊助者訊息仍不得遮蓋或影響賽事或活動之進行。至於過場、暫停、轉場及休息等適當時機,則放寬至可「全畫面」,不過這類訊息以2秒鐘爲限、也不得搭配聲音。

NCC解釋,放寬贊助者資訊大小後,有利於業者發揮創意與吸引廠商贊助;但也保留「不得搭配聲音」及「每次呈現時間2秒鐘」的但書,杜絕收視干擾,也避免贊助資訊呈現時間過長,影響收視的困擾。不過若附隨於記分板等數據畫面適當位置時,即不受時間限制。

NCC表示,電視業者轉播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的版權費用不菲,爲鼓勵業者轉播國內外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時爭取贊助,活絡產業發展,並豐富國人休閒生活,但仍以不得遮蓋或影響賽事爲原則,以維視聽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