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關係人利息支出超過限額不得認列費用

臺北國稅局表示,爲避免營利事業以大量關係人借款取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結構又影響稅制公平,依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爲費用或損失查覈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無論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如佔業主權益比率逾規定標準3比1者,其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法認列費用或損失。

所稱「關係人負債佔業主權益之比率」,系依「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而關係人負債佔業主權益比率,也須揭露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

該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帳載關係人利息支出新臺幣9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之合計數爲3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之合計數爲6,000萬元,其關係人負債3億元,佔業主權益6,000萬元之比率爲5比1,超過前述規定標準3比1部分之利息支出爲360萬元〔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900萬元x(1-3/5)=36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300萬元,並填在申報書第B1頁與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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