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廠老闆涉暴力凌虐被判3月 多遭收押115天 獲補償34.5萬
臺灣高等法院。(本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某汽車修理廠李姓負責人,因捲入一起糾衆暴力凌虐案,遭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羈押205天,但最終李男僅被依強制罪判刑3月確定,他以多遭羈押115天,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高院認定,李男因涉有犯罪嫌疑的不當行爲而遭裁定羈押禁見,有可歸責事由,准予收押1天補償3000元,共計補償34萬5000元。
李男被控於2009年10月,與朱男5人分持木棒、鋁棒至桃園市某茶莊,對在場的遊男、余男喝令蹲地、禁止交談、撥打手機,並輪流毆打2人,檢警2010年1月拘提李男等人,同年1月19日檢察官訊後聲押禁見李男獲准,之後李男被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起訴,同年8月10日桃園地院合議庭始裁準李男10萬元交保停押。
法院審理後,以李男涉犯組織犯罪、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傷害部分因被害人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認定李男只構成強制罪,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李男以他因案被羈押205天,扣除他被依強制罪判刑3月,共被羈押115天,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57萬5000元。
高院合議庭認爲,李男在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坦承在場,在法官審判程序時亦坦承強制犯行,李男因自身涉有犯罪嫌疑之不當行爲,而遭裁定羈押禁見,有可歸責事由,准予1天補償3000元,共計補償3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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