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右轉「人行道」摔車提告國賠 2原因慘輸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成(化名)去年3月間騎車行經臺中市區,自車道右轉行經人行道時,因水溝蓋高低落差太大而摔車受傷,所以決定提告要求國賠。不過,臺中地院二審法官認爲,警方到場前阿成的機車已經移動,無法確認實際摔車地點,而且人行道本來就不能騎車,最終裁定駁回阿成的告訴,全案確定。

▲阿成自稱是因爲水溝蓋高低落差而自摔。(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成去年3月間騎車行經臺中市區,打算從車道右轉行經人行道,再前往停車場,但因爲路面與人行道之間的斜坡中段有水溝蓋,他不慎摔車,導致右側鎖骨閉鎖性骨折、右膝部擦傷、右眉撕裂傷3公分、右肩膀挫傷。

阿成認爲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管理有欠缺,因而提告要求國賠,但一審被判敗訴;他提出上訴並表示,自己確實是因爲水溝蓋高低落差而摔車,發生車禍之後很快就被救護車載走,他沒有移動機車,希望多少能獲得補償。

但臺中地院二審法官認爲,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現場處理摘要欄中,明確記載「車已移動」,阿成當時也沒有提及是因爲水溝蓋高低落差而摔車,警方到場前機車已經被移動,難以確認實際的摔車地點,而且證人經傳喚2次也都沒有到場,阿成的主張是否正確,顯然有疑慮。

再者,法官表示,水溝蓋旁邊就是人行道,阿成自己也說當時是要騎上人行道進入停車場,但根據法規規定,不得將機車騎上人行道,應該改以牽行方式,阿成的行爲顯然已經違規,自然也無理由請求國賠。

法官指出,從現有證據看來,無法認定阿成受到的損害與水溝蓋高低落差存在因果關係,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