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門發文:要求養老服務費預收週期不得超12個月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5月10日,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養老機構預收費,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見指出,養老服務費預收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牀位費的12倍。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

意見還指出,會員費不得用於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爲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於其他借貸用途。

此外,意見要求,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

編輯 姜樊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