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信貸盡職免責文件發佈:7種情形應免責、7種情形不得免責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8月2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落實普惠信貸不良容忍度監管政策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管理水平和各地經濟金融環境,對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設置差異化的普惠信貸不良容忍度目標。

2023年10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曾要求,完善差異化監管政策,優化普惠金融監管考覈指標和貸款風險權重、不良貸款容忍度等監管制度,健全差異化監管激勵體系,引導金融資源向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傾斜。

據瞭解,此次《通知》是對《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的修訂,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和農戶等重點領域貸款,細化免責、追責情形,切實爲基層信貸人員鬆綁減負,解除敢貸、願貸的後顧之憂。《通知》即日起生效,前述文件同時廢除。

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普惠信貸業務出現風險後,經過有關工作流程,認定相關人員盡職履行職責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覈扣減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普惠信貸業務營銷、受理、貸前調查、審查審批、放款操作、貸後管理等環節中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相關人員,包括分管普惠信貸業務的機構負責人、管理部門及經辦分支機構負責人、普惠信貸業務管理人員、普惠信貸業務經辦人員等。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調查、評議、責任認定、申訴等環節。

《通知》明確,此文件適用於單戶授信一千萬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和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以及單戶授信五百萬元及以下的農戶經營性貸款。小型微型企業、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其他表內外經營性授信業務可參照執行。

《通知》列示了7種應免責情形: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形成不良,且相關人員在風險發生後及時揭示風險並採取措施;信貸資產本金已還清、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關人員無舞弊欺詐、違規違紀行爲,並已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管理制度積極採取追索措施;因工作調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貸業務,移交前風險已暴露的,後續接管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爲;移交前風險未暴露的,後續接管人員及時發現風險並採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等。

7種不得免責情形:弄虛作假,與借款人、中介等內外勾結,包裝僞造材料、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授信;明知借款人存在無實際經營、借款用途違規等重大問題,仍辦理貸款;在信貸業務中存在重大失誤,未及時發現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風險因素;在授信過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經濟利益等;存在主觀惡意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借款人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爲;接受盡職評議時,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明確的其他不得免責情形。

同時,上級管理人員或所在機構負責人指使、教唆或命令經辦人員故意隱瞞事實或違規辦理普惠信貸業務的,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予以嚴肅追責問責。經辦人員明確提出異議的,可酌情對其免責或減責。

《通知》還要求提高盡職免責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實際確定盡職免責工作時限,及時啓動盡職免責工作。盡職免責工作啓動後,原則上應在一年內完成;對於不可抗力等因素直接導致不良的業務、貸款金額較小的業務,應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壓縮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