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審查會 抑制檢察權濫用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被羈押禁見,特定媒體不斷丟出疑似偵查覈心內容,如柯妻ATM提領次數與金額等。北檢雖稱將分他字案調查,但「偵查大公開」並未消減。更重要的是,對泄漏偵查資訊之調查,能期待自己人查自己人?

偵查資訊如何泄漏,檢察官自可傳訊爆料的記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證人爲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就其因業務所知關乎他人秘密之事得拒絕證言,並未列入記者。惟受傳喚爲證人之記者,恐寧受三萬元以下之罰緩或主張不自證己罪權來保持緘默,以維持社會對記者保護新聞來源之信賴,致會使偵訊者無可奈何。

故查機密外泄,還是得從源頭,即檢察官與司法警察這邊着手。若從我國偵查主體爲檢察官,司法警察僅是其輔助機關的分工來看,檢察權實有對警察權監督的義務與責任。只是如此的制衡機制效果有限,要找出有無司法警察泄密,肯定也屬不易。尤其,如果泄密根源來自檢察署,則由北檢檢察官查自己的同仁,實難免瓜田李下之質疑。

若此案以查無證據爲終,也難爲任何救濟。這是因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的泄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司法實務認爲並無所謂被害人,自不可能有告訴人,致必以他字案爲偵查開端,一旦查無事證即會簽結。因此等處分並非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非屬不起訴,再加以沒有告訴人存在,致無藉由向上級檢察長再議及再議不成後向法院聲請裁定自訴,以接受司法審查之可能。若果如此,就使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再次淪爲空話。

依據北檢網頁,從二○一九年七月至二○二三年十二月,總共檢討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案件爲九九六件,卻僅查辦卅五件,遭處分者更僅爲二人,且皆非北檢之人員,凸顯一個很大問題,即當擁有訴追大權者涉嫌不法時,由所屬機關的自己人來進行偵查,絕對有道德風險,亦註定不了了之。也因此,應沿襲日本法制,設立由平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藉由民主與獨立的外部機制,抑制檢察權之濫用。